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19日讯 今日,四川新闻记者从新都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左某因不满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无故旷工达一月以上,公司据此将左某开除。左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遂诉请法院,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最终新都法院认为,左某无故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最终驳回了左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不满工作调动 旷工一整月被开除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新都法院了解到,左某于2015年8月1日起,从公司生产部调至销售部,左某不满这一变更,拒绝按时到新部门报到,公司又将其调任至库房及其他岗位,但左某依然拒绝按时报到。
据公司考勤表、证人证言以及左某公司发出的《调令》《公告》等证据证明,原告左某2015年7月未上班、8月上班7.5天,确有旷工事实。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无故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故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据此,法院驳回了左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无故旷工也属违法行为
新都法院法官提醒市民: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轻易解除,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这本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被一些劳动者奉为尚方宝剑,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极端行为来反抗用人单位的合理决定。这种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非理性的方式来对抗用人单位合理的管理行为,劳动者将会如本案中的左某那样,得不偿失。
(记者 沈杏怡)
原标题:职工无故旷工一月被开除 告公司索赔偿金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