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5月30日电 遛狗人张某在马路上遛哈士奇,结果,哈士奇挣脱约束,撞伤骑电动车的翁某,导致翁某10级伤残,到底谁是谁非?30日,记者从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动物致人损害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哈士奇的管理者张某赔偿翁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14年9月20日晚上8点钟,张某晚饭后到马路上遛狗,遇到正沿着马路驾驶电动车送外卖的翁某。
这时,哈士奇突然挣脱张某的约束,向马路对面跑去,翁某躲闪不及,连人带车被哈士奇撞到路边。
为此,翁某住院治疗25天,其中,花费医疗费用13000余元。经鉴定,翁某所受之伤已构成10级伤残。2015年12月底,翁某便开始起诉张某,要求其赔偿各类损失13万余元。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狗的所有人,忽视了动物在外界影响或本能反应下,可能发生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有效控制,导致影响道路安全或通行的事件发生,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翁某作为摩托车驾驶人,正常驾驶,不存在过失,故不承担责任。
据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哈士奇管理者张某赔偿翁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盛捷 通讯员 魏本亮)
原标题:哈士奇撞电动车致人10级伤残 遛狗人赔偿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