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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起实施

2016-05-31 09:1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接受放射性介入治疗的病人也可能是辐射源,与其他病人同住可能产生辐射污染,但省内不少中小医院尚未对放疗病人设置专门病房。不过,随着6月1日《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将得到改善。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诊疗机构需设置专门场所接收患者外,条例还对可能产生辐射环境污染的各类载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即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第29条规定,射线装置退役前必须安全处置,其中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必须由使用单位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另外,对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设施、设备纳入规划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条例第24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诊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病房接收放射性核素诊疗患者,直至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对于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营运单位,条例还要求,相关营运单位每年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电磁环境保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情况等。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原标题:《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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