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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之子诉北大案未当庭宣判 称有信心胜诉

2016-06-01 07:2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粱巍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庭审结束后,季承在法院外采访。上官云 摄

庭审结束后季承在法院外接受采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截图

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书籍、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5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持续至下午3时,庭审焦点则集中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等三大问题,且并未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季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对胜诉充满信心。

梳理回顾:季承主张北大返还649件珍贵文物

2001年7月,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经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

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前述珍贵文物、字画共649件。

对于季承的起诉,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自季羡林于2009年7月去世后,季承一直与北大协商返还这些文物、字画。据《济南时报》报道,在协商近三年未果的情况下,季承于2012年6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寄送了起诉书。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庭审焦点:集中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等三大问题

3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

上午,双方就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出庭作证,意图证明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之间的捐赠协议为季羡林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过两次公开、正式的捐赠移交。季承一方则有1位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证明季羡林先生已委托季承处理其全部财产和事务,因此季承有权就捐赠协议提出主张。

下午双方就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季承一方认为,季承得到季羡林先生的特别委托授权,处分权给了季承,季承具备649件物品的处理权、处分权,有权决定涉案标的物是否继续存放在北大,请求返还原物于法有据。另外,捐赠协议没有成立,且涉案标的物没有交付。最后,北大不是公益机构,该赠与协议不具有公益性。

北大则主张,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请求返还原物都没有权利依据。从物权角度来讲,季承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季羡林先生没有把涉案标的物交给季承的意思表示,即便涉案标的物属于遗产,季承也并非唯一继承人。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代理关系仅存在于生前,委托人死亡,委托关系自动解除。

对于捐赠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北大认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需要实际交付,且季羡林从未作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质,涉案的古经字画不仅具有物质上的价值,更是精神财富的传承。

由于北京大学一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未再进行当庭调解。庭审共持续了近5个小时,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原告对胜诉“充满信心” 北大代理人婉拒采访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略显疲态的季承。他表示,总的来说,庭审进行比较顺利,并表示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父亲生前担心这些藏品会保管得不好,甚至流失,对于这一点,我手中也有证据。”季承表示,“我们在法庭上提交了一段视频,内容就是父亲写给我的遗嘱,总计有五六份,委托我全权处理他的一切事务”。

季承透露,对于此案,自己一直抱着和解的态度,但在法庭上,北大方面明确拒绝和解,“对这个案子,我对我们胜诉充满信心”。

当提到拿回这649件文物的目的时,季承重申之前的说法,表示并不想“私吞”,而是希望以此为基础筹集资金,与北大联合成立“季羡林基金会”,并设立“季羡林奖”,鼓励人文科学发展、多出研究成果。

北京大学的两位代理人均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请求,“该说的已经都在法庭上说明了”。

原标题:季羡林之子诉北大案未当庭宣判 称有信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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