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丽(化名),阆中本地人,今年39岁,在阆中一场镇上长期从事卤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8月29日,冯某某等6人食用涂丽制作的卤肉后,出现中毒现象。日前,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阆中法院获悉,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涂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法院判决涂丽在缓刑期内,禁止从事有关食品销售。据了解,这也是阆中法院发出的首个有关食品安全的禁止令。
记者获悉,冯某某等6人食用涂丽所制作的卤肉后,当天便陆续出现腹痛、恶心、口唇发绀等不适症状,被阆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后经阆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在涂丽所销售的卤肉制品及冯某某的呕吐物中,检测出亚硝酸钠残留量≦30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涂丽明知在食品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在制作卤肉制品的过程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并对外公开销售,造成6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6月2日上午,记者联系上阆中法院刑庭法官任梦。她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认为被告人涂丽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6人中毒,后果严重,其短期内不适宜再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遂判处其一年内禁止从事有关食品销售。
原标题:阆中女子卖卤肉致6人中毒 被判1年内禁止销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