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运费可与物流方协商
“扣留”货物不足取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健。蒋健称,首先,虽然双方对运费进行了约定,但在运输途中因道路通行条件发生改变而导致“转路”,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势变更,承运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托运人要求增加运费。其次,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确实超过了运输合同的约定,则双方应根据实际运输货物的重量对运费重新进行协商、确定。
蒋健同时强调,虽然双方对运费存在争议,但承运人“扣留”货物的行为不足取。一方面,该批货物是急需出口的,如承运人继续扣留货物,可能导致该批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由此造成损失扩大,而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另一方面,承运人“扣留”的货物价值明显大于争议运费本身,而且承运人还将货物运离运输目的地,并以此要求托运人支付“压车费”等,其行为可能涉嫌其他违法。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称,货车司机的做法构成了合同违约。承运人擅自将货物扣留运离运输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必须自行承担;若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遗失,承运人还将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扣留货物的行为,严重的话将构成违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原标题:超重和运费生变没谈拢 150万元的货该去上海却去了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