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案
割颈获救后承认杀人
宋某曾对公安机关供述称,他用砖头砸向前妻的头部,后跑回宾馆,但是觉得活着没有意思了,就拿出菜刀在脖子和左腕处各割了一下,“血流得不多,我觉得死不了,又不想死了,就把房门打开,躺在地上,宾馆的工作人员看到就报警了”。
丰台公安分局新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证明显示,2015年7月9日12时许,接到报警称在新发地长途客运站一宾馆内一男子脖子、手腕处被刀扎伤。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在宾馆房间内发现受伤的男子,民警跟随120到达右安门医院,因该男子喉咙处受伤始终无法进行清晰的语言交流。
案卷材料显示,民警在宋某的裤兜内发现身份证,并向丰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上报。指挥中心随后回复称,宋某是7月9日凌晨玉泉营派出所管界内的故意杀人案的嫌疑人,并告知民警将该男子控制住,等待刑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
约10分钟后,刑警赶到现场,询问宋某是否在7月9日凌晨涉嫌杀害一名女子,宋某点头回应是其所为。
宋某居住的宾馆前台工作人员王先生在证言中称,7月9日中午12点多,看到101房间门向内开着,门口露出两条腿,有一条腿一直在蹬地。他走进看到,该男子的脖子和手腕受伤流血,“问他什么情况,他都不说话,只是躺在地上用手捶打自己的胸部,随后赶紧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
证言
未离婚前罪犯常家暴
马某承认自己是死者韩某的男友,他作证称,2014年底,他认识了韩某,当时就知道韩某与其丈夫宋某关系紧张,宋某经常打骂韩某。
马某说,2015年2月份,韩某联系他说要来北京。韩某到北京后,他看到韩某的脖子上全是紫的,韩某说是丈夫掐的,如果不是她儿子在旁边劝,可能就把她掐死了,所以才跑到北京来。
马某还称,韩某来北京后,他介绍韩某到新发地一家饭店上班。2015年4月底,他与韩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6月份,韩某与宋某离婚。案发当天凌晨,他曾接到韩某的电话。电话中,韩某称宋某到北京找到她了,“韩某让我别回北京,宋某拿着刀等着我呢”。
马某说,当时他让宋某接电话,宋某对他说道:“你过得挺好吧,我拿刀堵了你四五天了,算你命大。”在电话中,他听到韩某与宋某发生争执,因担心韩某的人身安全,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马某还表示,在出事的前两天,宋某每天都给韩某打电话说,找到她就弄死她。
韩某的母亲在证言中称,宋某婚后总是打韩某,因韩某在家挨打,所以外出打工。在此期间,宋某扬言要整死韩某。
宋某的朋友张先生证言称,2014年底,他与宋某喝酒时,宋某说过如果发现韩某有外遇就整死她。
审判
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在此前庭审中,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某具有自首情节,系酒后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此外,被害人对案件起因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检方指出,监控录像显示,宋某持砖头砸向韩某后,韩某摔倒在地,宋某又上前砸了几下才离开。此外,旅店工作人员证言,是他们见到自杀未遂的宋某后主动报警,并非是宋某自己要求的。
去年12月,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等情节,对宋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宋某犯罪的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宋某与韩某发生争执后,持砖头对韩某的头部要害部位多次猛击,从其犯罪手段、打击部位显见其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杀人的故意。另外,对于宋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其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近日,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标题:男子怀疑被“戴绿帽”砸死前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