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回应
医院:心源性猝死无法预测和治疗
在家属提供的他们与院方对话的录音中,一名自称霸州市中医医院精神科刘副主任的男子表示,侯晨是被霸州市公安局刑警队送到该院精神科的。在住院的近一年半时间里,病人情况一直都比较好,精神状态控制得也不错,平时还会帮护士干些力所能及的活儿。
2016年6月9日下午5点多,侯晨突然出现脸白、喘不上气等症状。医护人员赶紧将其送至该院急诊室,并做了胸部CT、头颅CT、验血等项目,结果发现侯晨的白细胞、红细胞均偏低,电解质紊乱,胸部也出现了弥漫性病灶,头颅也发现了梗塞灶。随后,院方组织多科室会诊,但没能确诊病因。
与此同时,院方在第一时间将侯晨病危的情况通知公安局刑警队和家属,“但刑警队那边不接电话,我就给他(刑警队王警官)发了短信,告诉他再不过来出现任何情况后果自负”,但刑警队还是没有来人。
在此期间,院方对侯晨进行了积极治疗。起初,医生怀疑侯晨是严重的肺部感染或肺结核,因此采取了抗炎治疗。此后,病情有所好转,侯晨也从急诊室被转回精神科病房。
6月11日下午6点多,侯晨突然出现心跳骤停,6点46分已无生命体征,“他的死因应该就是猝死,死亡地点在精神科的病房,但是病因最终也没有确定。”
刘副主任还提到,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公安局、法院一直没有来人。病人去世后,他给刑警队王警官打电话,对方依然不接。无奈之下,他给对方发了一条包含“如再不来人,我把尸体拉你们中队去”的短信,“他(王警官)这才打电话联系的停尸房,我们才把尸体送过去。”
在这段录音中,刘副主任还提及到了有关转院的事宜,“我们是精神科,技术水平达不到,一旦发生别的情况,该转院就转院”。但他同时也解释了侯晨最终没能转院的原因,“他(侯晨)是刑警队送来的,我们要通知刑警队,我们怎么(擅自)转啊,或者家属来,或者刑警队来(人),在治疗上我们已经尽力了。”
针对此事,记者与霸州市中医医院取得联系。该院医务科科长陈连胜表示,侯晨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无法预测和治疗,属自然现象,与医院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因此,院方没有责任。
陈连胜解释称,猝死是指1小时内在没有任何原因情况下,突然发生的从发病到死亡的现象,而精神病人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发生猝死的几率也会高于常人。
对于家属反映的院方因费用问题拒绝放人的情况,陈连胜表示,欠费不是医院拒绝放人的主要原因,侯晨是由刑警队送入医院,没有刑警队的签字,医院无权放人,且家属并没有出示刑警队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家属也无权将侯晨领走。
陈连胜同时表示,刑警队在2015年年初将侯晨送入医院时曾交了5000元治疗费。同年5月,又支付过100元给医院,截至侯晨死亡,欠款数额已超过10万元。然而,侯晨入院时,并无人说明谁会为侯晨的医药费买单,医院只能向警方讨要,但始终无果。
警方:死亡时不属于己方监管
针对警方在该事件过程中的诸多疑问,霸州市公安局于6月23日回复记者称,2015年1月26日,侯晨被移交至霸州市公安局,因其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警方依法对其监视居住,将其送至霸州市中医院治疗。而就在一天之后,也就是2015年1月27日,此案侦查终结,依法起诉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霸州警方强调,从这一天起,该案就已经进入下一个司法诉讼环节,而侯晨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并不在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
警方同时表示,关于刑罚执行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而霸州市公安局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始终未收到关于判决或刑罚执行等的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侯晨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霸州市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提交了专门请示,市政府领导已审批同意,交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但并未就为何出现欠款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医院病历上为何始终显示联系人系该局民警的疑问,霸州警方回应称,医院病例显示的联系人为此案的侦查民警,因侯晨自2015年1月26日被送到中医院后,并没有家属来变更联系人,故医院一直登记为该民警姓名。
此外,霸州市公安局表示,侯晨死亡后,警方协助医院处理尸体的做法,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关于侯晨的死因,霸州警方在没有收到其家属或者医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能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能擅自尸检。
原标题:甘肃一精神病犯人被"超期羁押" 猝死河北某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