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27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5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主体的行为、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要求相关服务主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的比例上限;不得通过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专家对此表示,此次《规定》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商业搜索服务的行为规范可以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规定》出台的目的
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定》。《规定》指出,这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采访时表示,此次《规定》也是对最近一段时间,信息搜索服务尤其是搜索引擎热点事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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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台的意义
——商业搜索服务可以用“信息服务”规制
对于《规定》出台的意义,朱巍表示,《规定》必将成为中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为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准备好法治基础,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为广大网民的知情权做好权益保障。
朱巍认为,《规定》出台还有一个意义,即在《广告法》做出修改之前,商业搜索服务的行为规范可以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他解释道,这主要是因为付费搜索服务并未禁止,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现行《广告法》无法将其有效涵盖在内,在立法层面出现了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的“立法性空白”,“这需要用‘信息服务’来规制。”
规范对象和范围如何界定?
——不仅指搜索引擎,包含信息搜索、聚合服务
《规定》显示,其规范的对象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
朱巍认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仅仅指搜索引擎,还应包括各种形式的信息搜索、信息聚合平台,如淘宝、视频网站等都应该包含在内。
他解释道,5月9日,国家网信办提到将出台的《规定》时,主体没用“搜索引擎”,而是在这个基础上扩大到“信息搜索服务”,所以此次《规定》的对象并不单指搜索引擎企业。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志安也认为,《规定》出台会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提升网络信息的质量,企业、媒体和政府都应遵守。
另外,《规定》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适用本规定。朱巍对此解释道,《规定》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在中国境内所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者都需要遵守,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也不管服务器设在哪里,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业务,就都是《规定》管理范畴。
原标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规定出台 专家称具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