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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搜索规定出台 明确付费信息比例

2016-06-25 19:1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规定》。

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二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三是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是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是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六是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七是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哪些违法信息?对违法信息如何处置?

答: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问:《规定》如何打击“非法网络公关”?

答:网民反映,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者提供断开相关链接等服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秩序,为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问:《规定》为什么着重强调了对付费搜索信息的规范?

答:长期以来,很多网民反映,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付费搜索信息区分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医疗类等付费搜索信息对应的客户资质不全甚至虚假,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为回应网民关切,《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商业广告信息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推动相关服务不断规范,积极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原标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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