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本网曾报道《救人?不慎落水?广安首起涉见义勇为行政诉讼案开庭》。7月4日,本案再次开庭,在法庭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原告黄利强举出多项证据,证明柏某前后两次说法不一因受家庭干扰,应当以其后一次证言为准。被告代理人刘斌则认为,原告所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磊确系救人身亡,即使是救人身亡,也应当认定为特定条件下应承担的搭救刘某的“义务”,不符见义勇为评定标准。当天庭审并未当庭宣判。
唯一证人:
抛下两份证词如今无处寻踪
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与12岁少年刘某同时溺亡。作为现场唯一目击者,黄磊的同学、刘某的表姐柏某先说黄磊与刘某为意外落水死亡,后又表示黄磊为救刘某英勇牺牲。这“两个真相”让黄磊是否是“见义勇为”难以认定。
3年来,黄父多方收集证据,坚信儿子见义勇为,誓要为儿子评上“见义勇为”称号。主管部门广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广安区综治办)以不符评定标准为由,未授予黄磊该称号,去年7月,黄父一纸诉状将广安区综治办和广安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黄利强坚持认为,柏某前后两次矛盾的证言,前一次是因为受到外界干扰,后一次因“良心过不去”说出真相。他说自己并不怪柏某,他与柏某快两年没有联系过了。“我只有他这么一个儿子,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给儿子一个名誉。”
现场唯一证人柏林珍并未出庭,7月4日下午,记者尝试再次联系在广东汕尾打工的柏林珍,被告知其电话号码“已经过期”。
原告新证据:
“打捞人员证实黄某系救人身亡”
7月4日上午9时,关于“黄利强夫妇请求撤销广安区人民政府不予认定黄磊为见义勇为的决定”一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原告黄利强举出柏某前后两次证言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以及一份“打捞人员证实黄磊系救人身亡”的录音材料。这份打捞人员的证言成为了庭审现场争论的焦点。
黄利强的代理人何定全称,打捞人员黄某听到柏林珍呼救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听到柏林珍说黄磊为救刘某而溺水的,并且打捞人员将黄刘二人打捞上岸后,发现两人相拥一起,黄磊一只脚还穿着黄色拖鞋,由此可以断定黄磊在溺水过程中与刘某抱在一起,黄磊确实对刘某有施救动作。
被告广安区综治办代理人刘斌称,原告在打捞人员证言中作假。“经过我们的调查,黄利强找到三名打捞人员,以见义勇为好为黄利强办养老保险为由,诱骗事发地三位村民编造黄磊救人身亡的谎言。”刘斌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情况,黄利强为让三位村民“说谎”,还专门给三位村民每人300元钱。
关于300元钱,原告代理人何定全没有否认。他称,黄利强付给村民每人300元钱,只是找他们了解当时的情况耽搁他们的时间而做出的误工补偿。
被告新说法:
即使黄磊救人也是特定义务不符评定标准
被告代理人刘斌认为,黄磊即使是救人身亡,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
刘斌称,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柏某、黄磊已17岁,相约去同学家玩耍,12岁的刘某要求跟随,柏、黄二人没有拒绝。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出发,事实上形成了两个17岁的大孩子带一个小孩子的情况,在刘某提出去水边玩耍时,柏、黄二人也没有反对。这些要素,在法律上构成在先行为。12岁的刘某在水边遇险,柏、黄二人对刘某有救助义务。
“柏、黄二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带刘某同行这一在先行为客观存在,他们对刘某都有照顾看管救助的义务,无论这一义务是法定的、约定的或者道义的,他们都有救人的特定义务。”刘斌说。
原标题:广安首起见义勇为行政诉讼再开庭 真相扑朔迷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