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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4万元“极草”状告商场 成都消费者索要10倍赔偿

2016-07-13 07:2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史建婷

7月6日,成都消费者杨先生收到成都高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他起诉极草“天价退赔”一案进入审理阶段。

今年4月13日,在成都乐天百货,杨先生购买了由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春天公司)生产的“极草-5X冬虫夏草至尊含片”与“极草-5X冬虫夏草金典含片”各一盒,为此支付价款4万元,销售商乐天百货开具了销售发票。

杨先生称,他购买后发现,这些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其既不属于食品,也不属于保健品,更不属于药品。而且经查,此系列产品因砷超标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叫停生产销售。

据此,7月6日,杨先生将销售涉案产品的乐天百货(成都)有限公司起诉到成都高新法院,请求退货款并惩罚性赔偿10倍,共计44万元。同日,高新法院以医药产品责任纠纷立案受理。据悉,此案或将是极草因“超标门”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叫停生产和销售后,成都首起起诉销售商退赔10倍货款的消费案件。

食药监总局:去年7月叫停试点

据杨先生介绍,他购买的极草产品标示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年12月27日和2015年12月12日,生产许可证号:青20100041。而根据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停止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冬虫夏草纯粉片作为试点产品的函》可知,涉案产品生产之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发文要求其禁止生产。杨先生据此认为,乐天百货(成都)公司销售的“极草-5X”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为了确定自己所购产品是否属于被国家食药监总局叫停的产品,杨先生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请了信息公开。6月14日,国家食药总局给予杨先生书面回复,同时一并公开了2016年国家食药总局给予青海春天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所涉及的6份附件。成都商报记者从中获悉:

2009年1月,极草系列产品以“食品”身份获批上市,当时批文号为“青卫食证字(2008)第630000-400025号”。然而,2009年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和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冬虫夏草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于是“极草”被撤销食品批号。

2013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青海春天公司作为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企业,进行试点生产。但由于其产品不符合保健食品国家标志,最终未被批准,2016年2月,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式停止了这项试点,其批文作废。

青海春天公司在试点保健品期间,经青海省政府申请,2014年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意将极草产品作为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明确由青海省食药监局监督,并要求严格参照相关规范进行生产。同样因为未能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7月叫停极草产品试点工作。

青海春天公告:按规定生产销售

关于青海春天的“超标门”,今年已经在资本市场引发轩然大波。今年2月5日,青海春天公司发布公告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询函,称自2014年7月18日起,即严格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试点产品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冬虫夏草纯粉片。

对于青海春天公司提及的“依据青食药监办[2014]53号批文”,6月30日,青海省食药监局在对杨先生的答复中称,此文件已于今年3月30日停止执行,对其内容不宜公开。

乐天百货:进场进行了手续审查

作为销售商,也是成都这起消费案例的被告,12日,乐天百货(成都)公司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极草系列产品在进场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城管理规定,进行了批文和手续审查。

“发生涉诉事件后,极草销售专柜已经从乐天百货撤场,目前商城内未再继续销售极草系列产品。”乐天百货成都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乐天百货作为一家百货销售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产品进行处理。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购买4万元“极草”状告商场 成都消费者索要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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