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国内国际  »  正文

福建20年前杀人嫌犯2次被判死刑 狱中拒绝减刑(2)

2016-07-21 16:24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家属称笔录误记为“家中有猴帽”

林青华没有想到,当年获释的第二天,他再次失去了自由。

1997年1月11日,因公安部门认定林青华“从前吸过毒”,他被送往强制戒毒所。半个多月后,林青华获取保候审。他的多名家属向记者否认林青华有吸毒史。

此后,林青华夫妇前往福州市卖海鲜。过了将近两年,1998年12月17日,林青华被重新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里,林青华再次否认作案。

原先受质疑的证据并没有全部完善。林青华的家属认为,或是命案久拖不决的压力,以及死者家属不断控告,让办案机关重启此案。

林青华的妻子记得,1999年案件第一次在福州中院开庭的时候,“我听到庭上念我的笔录,说我讲‘女儿以前有用过黑色猴帽’,我当时就惊讶了”。猴帽被认定是林青华用于蒙面的作案工具。

“我没讲过这句话。”今年7月19日上午,面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青华的妻子提起“猴帽”的事情后,随即流下了眼泪,“1996年,我女儿才4岁,我怎么会买黑色猴帽给小孩戴?林青华又怎么可能戴得下婴儿的帽子来蒙面?”

她称,公安部门当年没给她看笔录,就叫她签名了。2001年,办案人员就此出具说明,称当年是如实记录,并无错误。

林青华的律师告诉记者,第一次一审开庭的时候,受害人对凶手相片辨认过程的说明也曾引起争论。

此前,受害人称,凶手抢劫时起初没用猴帽完全蒙面,还露出了眼睛、鼻子、嘴,当她说“熟悉的人,不要这样”求情的时候,凶手才遮住了嘴巴。警方后来组织受害人辨认照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二审期间的《出庭意见书》载明,“辩护律师提出,在一审庭审时被害人出庭作证,就相片辨认过程进行说明,称当时公安人员叫她辨认相片,告诉她凶手就在这里面。于是受害人开始辨认,一张一张都无法认出来,这时公安人员就拿起其中一张说,‘这个就是眼睛大大的、鼻子高高的,是不是他’,所以她就指认了那张照片,即林青华的照片”。

该院一名检察官称,他们查阅了一审庭审笔录,没有发现类似的文字记载。林青华的律师随即回应:“一审公开开庭,旁听人员多,大家都听到了。如法庭没记录,不等于没有,在法庭上绝不讲谎话。”

法院没有认定辨认过程无效。对于该过程,福建省高院只在2001年第二次二审时认定,“公安机关所提供辨认的五组共十张照片中,有三组被辨认人与名字对不上”,作为案件的疑点之一。

2004年12月,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此案最后一次开庭。法官再次问受害人“辨认时是你自己认的,还是公安有暗示”。庭审笔录显示,受害人答:“是我自己认出的,我就认定是林青华,如果说是别人我不服,当时公安找我做笔录时我就说‘这个人我认得’。”

林青华狱中拒绝减刑

1999年、2000年,福州中院两次以抢劫罪判处林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其赔偿给受害人人民币1.3527万元。

林青华、受害人家属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诉。庭审笔录显示,受害人家属要求林青华赔偿人民币23万元,并判处林青华死刑、立即执行。

2000年3月和2001年4月,福建省高院两次在二审判决中认为,一审判决证据存疑,两次发回重审。

2003年8月,福州中院第三次一审此案,并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林青华犯抢劫罪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作案凶器未能提取到案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林青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其赔偿受害人2.9769万元。

2005年11月,时隔两年,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福州中院的死缓判决。

判决回避了以往的疑点。判决认定,受害人辨认出了林青华,并且,林青华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作案过程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其供述的一些具体细节,如非亲历难以供出。

对此,判决举例称,林青华供述“他家铁门坏了,不用撬就可以弄开”与现场勘查结果吻合;又如,林青华于1996年11月7日供述作案后逃跑时“有一家亮着灯,门开着,门内站着一位40多岁的妇女 ,我怕被认出来,还威胁说把灯关掉”,而另一名证人11月19日的证词也有类似说法。判决显示,另一些证言也印证了林青华的有罪供述。

但林青华的律师则认为,一些证言并没有被仔细调查,例如,现场附近的店老板称“凶手”案发后曾打电话试探情况,“既然已经记录了店老板的号码,可以调取通话记录,看电话是不是林青华打的”。

家属向记者出示了多张林青华展示受伤手腕的照片,称遭遇刑讯逼供。1997年的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门诊病历显示,林青华的手腕等处有创口疤。福清市医院同年X线检查报告单载明,其一只手的第二掌骨中段骨折,骨折两断端有大量骨痂形成。

办案机关对此表示,该诊断是在取保候审的20多天后作出的,不能说明问题。

林青华的律师告诉记者,林青华入狱后,曾有减刑机会,但他拒绝减刑。

2010年10月,福建省高院驳回林青华的申诉。驳回理由与终审判决的认定一致。此后,林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并没有获准启动再审。

林青华的律师表示,如林青华家属仍坚持不服判决,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原标题:福建一名“抢劫杀人凶手”的20年

上一页 1 2下一页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本日 本周 本月
关注排行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