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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9月起施行

2016-07-23 19:4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3日讯 7月2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施行。

据悉,《条例》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的编制与评估中,将上位法规定的监督评估机制作为一种工作原则固定下来,并且在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独立评估单位不仅要负责移民安置工作中的评价工作,还要对移民规划大纲中涉及到的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等内容进行评价。省人大法制委会员认为,从现行的制度设计上,独立评估单位对移民规划大纲的内容和移民安置工作全过程的评价,能对移民安置工作和移民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监督保障作用。

在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上,《条例》为了能与上位法更好的衔接,故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3月份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6号文件)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条例(修订案)》已经正式列入了国务院“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中。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实施修订的起草工作,新的移民安置和补偿补助标准将会在新法中得到体现。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为了加快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工程的建设,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的部分审批权限应当适当下放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因此,《条例》明确,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在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处理中,《条例》规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库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影响处理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而在建设征地红线外移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上,《条例》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通过流转经营权等方式,对移民远迁后,在建设征地红线外且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属于移民个人承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妥善处置。

《条例》还规定,项目法人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成投产后,可以从发电收益中提取库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所在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省人大法制委认为,企业合法收益的使用和支配是企业的自主权利。从我省部分库区移民工作的成功经验来看,收益良好的项目法人若能通过自主的企业行为,从自身的发电收益中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支持库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确实能为库区的发展和稳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值得倡导和鼓励的。

 

原标题: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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