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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3人替考驾照被捕

2016-08-02 16:33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四川在线消息 近日,双流区院批准逮捕了全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三名犯罪嫌疑人陈某、付某某、代某某。

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驾驶学员罗某某在位于双流区永安镇毛家湾驾驶证科目三理论考试场地内考试时,利用仪器作弊被工作人员发现。经查,陈某在收取罗某某4600元现金后,将罗某某介绍并带至双流区永安镇毛家湾考场外,由陈某联系上代某某,代某某伙同付某某于次日提供作弊设备(摄像头、对讲机、耳麦等工具)给驾驶学员罗某某以及学员秦某在驾驶证考试中作弊。当日,罗某某和秦某在作弊过程中,被工作人员当场挡获。

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罪名,双流区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着重对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否属于国家考试,共同犯罪的认定,作案手段等进行了研判。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故驾驶证考试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制的《刑法修正案九最新问答》中第47问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解答中,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为了一次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合在一起。本案中,陈某、付某某、代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对于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考试制度造成了严重侵害,应当依法予以惩治。

原标题:成都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3人替考驾照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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