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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规定商家关门须提前30天告知并退款

2016-08-06 19:42   来源: 央广网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央广网北京8月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使用预付卡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美容美发,水果生鲜,打开自己的钱包人们总能或多或少找到几张预付费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储值卡。但是这个我们生活里的老朋友,却也有许多痼疾——店面关张,卡里的余额大了水漂就是常见的一种。北京市民小刘和邻居们日前就发现,自己门口的水果超市默默关门了,但卡里还剩一百多块钱没花出去,

国家工商总局8月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预付卡领域商家关门跑路等乱象,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此外,公益律师陈青建议,对于发卡商家的源头监管应该加强。

陈青认为,加强源头监管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严格发行监管,杜绝抓大放小,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要设定不同的标准;第二个建立真正的风险保证金制度,适时推进商家履约保险,制定预付卡消费的标准文本,避免出现商家单方面解释的情况

原标题:工商总局拟规定商家关门须提前30天告知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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