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一赔一不赔
前一辆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商业险免赔;而后一辆车投保的联合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商业险要赔,高达几十万。
命运
迥然不同
前一辆车的司机因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不用担刑责,但其投保的商业险免陪,因此他要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后车司机因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担主要责任,涉交通肇事罪,已被取保候审。由于他投保的商业险要赔,其不用赔钱。
龙泉驿发生一起车祸,两辆汽车先后撞上同一人,第一辆将人撞伤,第二辆车2分钟后再撞上,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两司机都选择了逃逸,但真相最终还是水落石出。
两辆车都投保了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中对肇事逃逸都写进了免责条款。然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同,导致两个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不同。龙泉驿法院日前判决,前一辆车商业险免赔;而后一辆车商业险要赔,高达几十万。
而两车司机的命运也迥然不同,前一辆车的司机要赔偿23万多;而后车司机虽然不用自己赔钱,却要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事件:
先后撞上同一人
两车均选择逃逸
去年11月14日5时42分,辜某开着长安牌客车从龙泉驿区“天赋龙庭”小区驶出上成洛路右转,往成都方向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倒地。2分钟后,张某开着丰田轿车从这里经过时,碾压到了受伤倒地的王某,导致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二人都选择了逃逸。但真相最终还是浮出水面。
交警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辜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王某没有责任。事后,张某已赔了死者家属20万元,辜某垫付了5.5万元。
经过调查,辜某、张某分别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30万元、50万元的商业险。
死者家属将辜某、张某及其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已扣除张某垫付的20万元)。法院认定,死者家属的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担责:
一人赔23万不担刑责
一人不用赔面临刑罚
对于二人的责任划分问题,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一方面确认张某驾车碾压是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并未否认辜某对王某造成伤害,只是不能确认伤害的程度。辜某与张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虽无共同故意,但二人的过错均为肇事后逃逸,双方过错责任大小相当。辜某与张某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人表面上承担同样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二人的商业险支持及事故责任承担比例不一样,两人的命运迥然不同。
辜某由于其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不用担刑责,但由于辜某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对商业险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商业险免赔。加上前期垫付的5.5万元,辜某最终要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张某由于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担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取保候审。由于他投保的商业险要赔,法院判决联合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其事先垫付的20万元,也就是说,张某不用赔钱。龙泉法 记者 王英占
为何一赔一不赔
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辜某投保时的电话录音中,有投保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及肇事逃逸不负责赔偿的说明。
联合保险公司提交商业险投保单上,“张某”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未能证明其向张某提供了格式化商业保险条款。
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平安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第一次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免责条款,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商业险投保单,投保单声明处有辜某签名,以证明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但辜某认为该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当庭申请鉴定。庭审结束后,平安保险公司提交了辜某投保时的电话录音。录音内容中有投保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及肇事逃逸不负责赔偿的说明。听完录音后,辜某认可录音为其本人,并放弃笔迹鉴定。
据此,法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录音可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辜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后果,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龙泉驿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商业险则不用赔。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联合保险公司要赔34万
庭审中,联合保险公司也提出,根据免责条款,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赔。联合保险公司也提交了商业险投保单,上面还有“张某”的签名,证明该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然而,张某当庭予以否认,称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当庭申请笔迹鉴定。其后,张某与联合保险公司协商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9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上“张某”签名不是张某本人书写。此外,联合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向张某提供了格式化商业保险条款。至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龙泉驿法院判决联合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同时还向张某支付其事先垫付的20万元。这样的话,联合保险公司要赔3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