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文
第六条第四项: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案例回顾]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蒲江县某局科长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与李某等6名销售商相互勾结,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并先后收受感谢费9次,共计受贿22万元,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处理。当年,蒲江县共有13名党员干部因同类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人受到刑事处罚。
分管领域出现如此多的严重违纪问题,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难辞其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实,对分管领域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对下属党员干部受贿、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等行为管理、监督不到位,不问不察,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9月,蒲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
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扎实落实“两个责任”的基本要求。“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缺乏敢抓敢管、较真逗硬的精神,仅停留在年初定计划、平时报材料、年底写总结,对负责的项目没有严格检查审查,对牵头的工作没有认真推进落实,只会让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蔓延滋生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