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攀枝花一司机周先生下车时,被自己开的货车下滑撞伤,身上13处骨折。周先生认为,自己下车被撞,应按三者险赔偿;而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故车辆驾驶员周先生是车上人员,只能按照“车上人员险”赔付1万元。(成都商报曾报道)
由于赔偿差距太大,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费用21.5万元。9月8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获悉,6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周先生为非“车上人员”,即第三者,但他疏于安全防范意识,作为次事故的第三者,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80%,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担19万余元。
赵谦 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