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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4·01”重大贩毒案一审:两人死刑两人无期

2016-10-16 18:23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宜宾10月16日讯 10月1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宜宾“4·01”重大贩毒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李某等八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及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在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下,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陈某、赵某某、袁某某在云南省孟连县城外某叉路口草丛内取得两个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背包。随后,四被告人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孙某某拿上山躲藏,两小时后取回,并将毒品存放于云南省澜沧县某租住房内。

9月9日,在澜沧县某租用的门市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袁某某把毒品藏匿于木方内包装好。9月14日,被告人李某安排工人将装有毒品的木方装入东风牌大货车车箱,四周用层板完全遮挡,利用此货车将毒品运往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波驾车跟随货车押货。

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龙某某、李某按照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前往贵州省大方县接收毒品。当晚,三人到达大方县加水站与装有毒品的东风牌大货车汇合,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大货车上查获麻古2.2公斤、海洛因39.9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赵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陈某、龙某某、熊某某、孙某某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十名被告人的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起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八名被告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宜宾市中级人民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孙某某、熊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五年,并处二至五万元不等的财产刑;扣押在案的毒品冰毒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200克、海洛因39900克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0部、赃款284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玲 李妮 记者 李春雨)

原标题:宜宾“4·01”重大贩毒案一审宣判 两人死刑两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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