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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网上卖食品严禁6种行为 最高罚20万元

2016-10-20 18:18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史建婷

四川在线消息 吃货看过来:今后,在网上买卖食品,将有法可依,不按规矩来,将“遭起”。记者10月20日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该市已正式下发《成都市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交易平台:应向管理部门备案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相关备案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同时,为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与安全性,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并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对不能提供相关证照、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证照以及超范围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不允许其入网。

《办法》同时规定,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一旦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交易平台应依法暂停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食品经营者:送餐应在2小时内送达

对于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个首要前提是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

同时,《办法》划定了“红线”,规定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3 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4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5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6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此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面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送餐应当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送达。

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同时,《办法》还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成都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为加强监管,《办法》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成都市政府将各区(市)县政府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该《办法》的生产经营者,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同时,因入网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成都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纳入成都市食品行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原标题: 成都规定:网上卖食品严禁6种行为 最高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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