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上午10:00,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随着“砰”一声法槌敲响,黄志清故意杀人案开庭宣判:被告人黄志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志清案已经经过两次庭审,由于此次是直接宣判,所以程序相对简单许多,整个宣判只持续了十多分钟。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
深夜潜入邻居家 残忍杀害祖孙二人
2015年9月11日深夜23时许,黄志清从邻居古某某家后门自行开门潜入古家猪圈房。据黄志清归案后解释,他是去讨要古某某欠他的800元钱。对于为何要深夜去讨要,且要从后门进入古家,黄志清却没有合理的解释。
黄志清潜入古家猪圈房后,刚好遇到古某某夜起上厕所,他便跟古某某打招呼。可独自在家带孙女的古某某转身见是黄志清,加上又是深夜,有些吃惊和害怕,于是顺手从猪圈外的槽里拿出水果刀朝黄志清脚上划了一下,将其右膝盖划伤。
黄志清由此心生怒气,萌生了杀害古某某的想法。在接下来的打斗中,黄志清用手勒颈、掐脖的方法欲置古某某于死地,古某某的孙女陈某某(女,殁年3岁)发现后上前咬黄志清右手背,黄志清将陈某某拉倒在地。因陈某某目睹黄志清犯罪的过程,黄志清为杀人灭口,将已丧失反抗能力的古某某叠压于陈某某身上,然后骑在古某某身上继续掐其颈部,并着力向下重压二被害人,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
案发后,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黄志清将二被害人尸体、以及古某某的手机、都丢弃于古某某家粪池,然后捡起打斗过程中双方争抢过的一把水果刀,骑古某某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逃离,意图制造古某某及陈某某外出的假象。逃跑途中,黄志清将水果刀丢弃于罗金大桥下的河中,将所骑红色电动三轮车推入距离罗安大桥上游几十米远的大渡河中。
2015年9月14日,被害人古某某、陈某某的被发现。经鉴定,二人均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犯罪手段残忍 虽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2015年9月15日,黄志清在被家人找到及劝说下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途中在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罗安大桥上被民警挡获。黄志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古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黄志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黄志清虽系初犯,属临时起意杀害古某某,且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为杀人灭口,将年仅三岁的幼女陈某某残忍杀害,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虽具有自首及初犯、临时起意杀人等法定和酌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原标题:六旬老人深夜连杀两人 虽自首仍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