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 刘某在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期间,利用担任班长管理罪犯的便利条件,帮助4名罪犯向该监区指导员路某(另案处理)行贿3.6万元,以调整到较为轻松的工作岗位。记者昨天获悉,因坦白并如实供述,刘某被从轻处罚。最终,一中院以介绍贿赂罪,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班长帮狱友行贿狱警
37岁的刘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刘某在清河分局柳林监狱第五分监区服刑期间,先后担任班长、大班长,辅助监狱警察管理罪犯。
第五分监区指导员路某(另案处理)利用管理分监区生产活动之机,以罚站等方式违规惩罚罪犯。部分罪犯得知通过刘某向路某行贿就能获得照顾,请求刘某向路某行贿并获得照顾。刘某为维护与路某的关系,以及获得更好的服刑待遇,将几人想行贿路某并要求得到照顾的情况告诉了路某。
此后,路某通过刘某介绍,向罪犯陈某和郭某分别收了8000元,并为他们调整了劳动岗位。
2014年12月,北京市清河检察院调查路某涉嫌贪污、受贿案,向刘某询问时,刘某如实供述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清河检察院认为,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对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态度好免予处罚
该案庭审时,刘某对于检方指控不持异议。
据了解,路某是五分监区指导员,管理全面工作,包括生产、罪犯劳动岗位的调整。
据检方出示的服刑人员叶某证言,2012年,他到柳林监狱五分监区后,曾问新班长刘某能不能给家里打电话。刘某告诉他,得花点钱,不仅如此,花8000元还能换个轻松岗位。
此后,刘某把他带到路某办公室,用路某手机与父亲联系,让父亲先后两次给路某的一个银行账户汇了1.2万元,后路某将他调整到一个较轻松的劳动岗位。
经市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刘某在服刑期间,利用担任班长与狱警接触较多的便利,将想花钱获得轻松劳动岗位的罪犯介绍给负责劳动生产的监狱警察路某,路某通过刘某的介绍,先后向罪犯叶某收取了1.2万元,向罪犯于某、陈某和郭某分别收取8000元,并将4人调整到轻松的劳动岗位。
法院认为,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明知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欲行贿,却多次介绍多名行贿人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贿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故对其依法免除处罚。
最终,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介绍贿赂罪,对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王晓飞)
原标题:罪犯班长帮4名狱友行贿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