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首例倒卖动车车票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尹某等4名被告人共同倒卖成都至重庆动车车票179张,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尹某、付某、周某被单处罚金各两万元,罗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介绍,尹某与付某、罗某等人商量,决定每人投资4000元做“倒票生意”。2015年元旦刚过,他们的“生意”开张。他们商定,尹某、付某、罗某每天从自动售票机上各购买2张成都东至重庆北的动车二等座火车票,保证每天购买6张。此后,罗某、付某等人负责寻找买主,然后将车票每张加价50元至100元出售。去年2月6日16时许,尹某、罗某等人在兜售车票时,将便衣民警误认为乘客,随即东窗事发。4人交代,通过倒卖动车票,他们每人获利3000元。法院认为,4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尹某、付某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成铁法 记者 张柄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