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 周秀云死因
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友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工地有关管理制度、手机通话清单、公安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留置人员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王友志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现场工地摄像头拍摄的录像资料,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的供述和辩解等。
王文军等人认罪悔罪并道歉
被告人王文军等人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道歉。资料图
关于被告人王文军扭按被害人周秀云头部行为性质的认定 。 经查,王文军与郭铁伟系依法出警,在现场对被指认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进行调查,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上警车后,因周秀云阻拦,与周发生争执,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王文军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案发时,周秀云持续抓着王文军裤子裤兜处7分钟,属于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的妨碍执法行为。期间,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口头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王文军对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严重侮辱周秀云人格尊严,郭铁伟对王文军的行为没有制止;王文军、郭铁伟严重违背警察职责,对被带回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人进行殴打;违法强制传唤用手机拍照的案外人王成;未按规定请示、报批,对王友志等四人进行留置,均系滥用职权,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郭铁伟在工地现场执法语言明显不当等言行,激化了矛盾,系滥用职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能够认定王文军、郭铁伟的滥用职权行为,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对被害人周秀云不当使用扭按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致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郭铁伟、任海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二人宣告缓刑。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道歉。 针对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案发原因的确认。经查,案发时,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欲进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保安荣建凯报警。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 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可以认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
(李彦蓉)
原标题:山西女民工被踩头发后死亡 涉事警察过失致死被判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