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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故后未如实陈述等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16-11-14 18:29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14日讯 一起普通而简单的交通事故,车险投保人以为可以正常地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因该投保人未如实陈述事故发生情形而拒绝赔付。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顾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车险的投保人,其儿子黄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某公园大门时,因操作不当,开进沟坎里,造成车辆前部和底盘受损,黄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时发生事故,需要救援。但在随后接受交管部门的问询时,因考虑到购买车辆保险合同时有关指定驾驶人的约定,顾某和黄某谎称事故发生时系指定驾驶人顾某驾驶车辆。根据两人陈述,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裁明: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3日后,保险公司完成了车辆定损,定损金额近9万元,顾某就此申请理赔,却意外地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称,其在审核理赔时发现,顾某对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陈述的事故情形不一致,并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黄某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也无法核实黄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于是拒绝给付保险赔偿金。并且,在不存在免赔的情形下,黄某驾驶机动车出险,按照合同约定属非指定驾驶人,应当增加10%的免赔率,并扣除相应残值。双方为赔与不赔,以及赔付金额争执不下,顾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及拖吊费8万余元。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陈述事故原因的义务。顾某与黄某在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时均称事故发生时由顾某驾驶案涉投保车辆,而顾某在本案诉状及庭审中又称系由黄某驾驶,是为了让保险人多赔付10%,才在交警部门的询问中谎称由顾某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顾某驾驶川A×××56号车辆”、“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等内容与顾某陈述的事实不一致。因此,案涉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尚不明确。故顾某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及拖吊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特此提醒广大车主,在驾驶事故发生时车主或驾驶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保险公司一旦认定有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伪造事故现场的情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本案中,顾某本应在事故发生后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却怀着获取额外保费的侥幸心理,陈述虚假案情,结果不仅未达到骗保目的,更损失了基本利益。

原标题:注意! 发生事故未如实陈述等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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