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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 追人者否认曾有拉扯(2)

2016-11-16 08:1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一篇报道引起舆论哗然

“莫非发现了小偷不该追?”

10月27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直接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11月11日,一篇题为《追小偷致其身亡 失主无奈被起诉》的报道将蓝某童推为新闻人物。报道称,蓝某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蓝某童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可为追赶小偷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时间舆论哗然。“下雨天遇到小偷怎么办?”“莫非发现了小偷不该追?”“就跟扶老人一样,以后谁还敢追小偷?”11月13日,@漳州新浪 发起的一项投票显示,在8万多参与人数中,有近七成网民表示检方的判断“不合理”。

记者了解发现,这篇报道实为漳浦检察院通讯员稿,原标题为《追小偷追出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文章署名的两位通讯员杨海林和张毅为漳浦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针对检察机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记者前日致电漳浦检察院,宣传科一位蓝姓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答网友的质疑。

官方回应网上诸多质疑

“其实案件还在审查阶段”

对于网上的诸多质疑,漳浦县公安局政工室副主任陈艺辉向记者表示,“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程序规定移送检察院。公众产生了误解,以为已经被起诉,其实案件还在审查阶段。”

记者了解到,漳浦人民检察院和漳浦县公安局近日均发布通报回应,关于办理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尚在漳浦检察院办理中。两份通报证实,蓝某童在追赶陈某的过程中,伸手拉扯陈某衣袖,因雨天路滑,致两人同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

针对网友“不敢追小偷”的评论,陈艺辉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犯罪行为进行制止,但如何避免造成人命损伤的悲剧,值得考虑。他说,“我们建议公民应该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制止,然后通过警方来处理,(比如)将犯罪嫌疑人特征,其他线索报送警方,我们再来调查抓捕。这样也许相对会比较安全。”

焦点

1

案子接下来怎么办?

据了解,目前蓝某童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他也一直在家居住。蓝某童告诉记者,漳浦县公安局会不时把他带走问话,他也很配合。据悉,公安局最后一次把他带走是在上个月,并让他签署了移交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但蓝某童表示自己并不识很多字,也不懂移交检察院的意义。警察虽有解释,他也没听明白。

相关《刑事诉讼法》要求,如果嫌疑人已被羁押,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公诉,重大案件可以拖延半个月。如果嫌疑人未被羁押,审查起诉时间也相同。

2

当事人能否预见到死亡?

在下雨天拉住衣袖可能导致陈某的死亡,蓝某童对此是否有预见,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飞认为,如果蓝某童所陈述的“在马路上追赶陈某并抓住其衣服”的内容属实,这种情况下,要求蓝某童预见可能造成陈某的死亡结果很不现实,也很难有说服力。如果换个场景,比如说陈某站在独木桥上,脚下是万丈深渊,蓝某童去拉扯他,造成陈某坠亡,那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蓝某童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

3

拉扯行为属于扭送不当?

杨大飞律师认为,蓝某童的拉扯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扭送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发现有人在实施犯罪,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杨大飞表示,蓝某童的情节应该属于扭送行为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民享有扭送的权利,对扭送致人死亡的情况,要看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明显超出了限度,或者扭送中故意侵犯对象人身权利,才可以考虑使用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4

当天有无拉扯存争议

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侦查机关是否可以把案件移送检察院?

对此,前述检察官表示,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证言不可能每次都保持高度一致,反复询问某一细节,的确容易发生出入。“如果公安局认为该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也是可以移送检察院的。”

“检察院完全可以起诉。”某地方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法庭是断案的最后一环,检察院完全可以将当事人公诉至法庭,蓝某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可由法官定夺。据南方都市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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