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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期间 成都市中心禁放烟花爆竹

2016-12-28 20:54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华西都市报讯 随着元旦将至,新春的味道越来越浓,烟花爆竹自然渐受热宠。28日,成都市公安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元旦春节期间,成都市中心仍然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如违反相关规定,会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非法燃放的,公安机关将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成都市公安机关全面开展了清理整治,并加大治安卡点的盘查、检查力度。近日,成华、高新、龙泉、邛崃、蒲江等地公安机关相继查处5起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依法行政拘留3人,教育警告1人,收缴爆竹135件及2163饼,烟花105件,有效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

出租房内藏千饼爆竹

28日,成都警方公布了近段时间破获的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例。

以下是三起非法运输案件。12月24日,龙泉驿分局民警在成龙大道设卡盘查,发现一辆长安牌轿车载有爆竹56饼,并当场挡获违法嫌疑人员胡某某(女, 44岁,龙泉驿区人)。经审查,违法人员胡某某对违法输运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龙泉分局依法对胡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12月26日,高新分局成灌高速成都收费站治安卡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载有“小金龙”3件、“电光花”20包、“鸟蛋炮”1件、“彩雷王”80版,“足球炮”1件等大量烟花爆竹。当场挡获违法嫌疑人杨某(男,35岁,四川新津县人),经审查,杨某对其非法输运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高新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12月26日,蒲江县局巡防大队在蒲西路与成新蒲快速通道交叉路口设卡盘查,发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载有烟花8件,花炮21饼等烟花爆竹,蒲江县局依法对违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了收缴。

同时,捣毁了两处非法销售、储存窝点。12月26日,成华分局白莲派出所民警在摸排中发现在青龙乡石岭村6组一出租房内非法储存了大量烟花爆竹。成华分局治安科、白莲派出所迅速开展行动,挡获违法嫌疑人胡某某(女,38岁,四川省中江县人),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爆竹1956饼、未开封爆竹135件、烟花57件,价值31万多元。经询问,违法人员胡某某对其租用出租房屋非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成华分局依法对胡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邛崃市局南宝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南宝山镇新街53号“俊子茶楼”现场挡获违法嫌疑人员冷某某(男,40岁,邛崃市人)。并收缴非法销售的鞭炮130余饼、烟花40余箱,邛崃市局依法对冷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公告:

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成都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原标题:元旦春节期间 成都市中心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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