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加快成都市服务业领先发展、科学发展,推进全国服务业核心城市建设,根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
一、促进购物天堂建设
(一)支持特色街区提升发展。对新晋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街区分别按每条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予以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零售业转型升级。对纳入市级统计部门统计,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运用现代流通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实现转型发展,年销售同比增长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年销售增长速度择优,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地方特色产品专柜销售。对开设成都名特新优产品销售专柜达1年以上的离境退税商店,在正常经营年度内,专柜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分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商圈建设发展。对列入购物天堂建设年度工作重点推进计划并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商圈项目,按照项目贷款金额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五)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创业。
1、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每个企业、项目15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发展奖励。
2、对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年度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上一政策年度内在线销售达1亿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上一政策年度内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1000万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10%)、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上一政策年度内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10%)的(申报“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款项的主体须同时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的5%、服务收入的5%,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励。
3、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获得社会资本投资。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吸引社会资本,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政策年度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按照8%),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电子商务总部引进。对上市企业(主板上市)在成都市设立的电子商务总部(正常经营1年以上),择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子商务上市企业(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在成都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正常经营1年以上),择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扩大鲜活农产品网络销售。对政策年度内实现本地鲜活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加工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专合组织,分别按照网络销售额的10%、2%,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示范县(市、区),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对获得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示范村(基地),分别给予30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加快川菜产业发展
(十)支持川菜企业加工配送体系建设。总部在成都市,年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的品牌川菜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建或改造加工配送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十一)支持评选“成都名菜名店”。支持餐饮企业研发、推广具有地方历史和文化特色的经典菜品,打造文化主题餐厅和特色川菜小吃示范店。对新评选的“成都名菜”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成都餐饮名店”、“成都文化主题餐厅”、“成都特色川菜小餐饮示范店”分别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二)传承弘扬餐饮“老字号”。对成都市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旗舰店和形象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新开连锁门店,每店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十三)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对总部在成都且年销售额3000万以上的川菜企业,开设在境内市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20万元补贴;开设在境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50万元补贴。
四、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十四)支持楼宇高端化发展。经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认定的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分别给予每栋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创建补贴。
五、支持老旧市场关闭
(十五)支持商品批发市场关闭。按照成都市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需要,列入成都市“四改六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且没有失信记录的商品批发市场,每关闭一家给予其所在地区(市)县政府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十六)支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对从事成都市农产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新建改造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入运营,并经验收合格后,每个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支持农商对接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对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成都市规模以上商业零售企业,申报年度购进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购进成都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十八)支持提升农产品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成都市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实施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农产品零售市场连锁化经营,提升农产品流通设施水平;申报年度完成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互联网+建设改造、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经评审合格后,对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对贷款企业按照项目贷款金额基准利率 50%贴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商贸镇建设。符合成都市小城镇建设规划,具备一定商贸基础的乡镇;承建商贸镇建设项目运营商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参照《四川省商贸镇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内容或实施现代服务业新型业态项目,申报年度内,完成2个以上的重点项目(含农贸市场、农特产品市场等)。经评审合格后,对符合成都市小城镇建设规划且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现代服务业新型业态项目及农贸市场、农特产品市场项目,对贷款企业按照项目贷款金额基准利率 50%贴息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对外经济加快发展
(二十)支持“走出去”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加工制造型、商贸物流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成都市认定的跨国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跨国成长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
(二十一)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前期工作费用(主要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印刷费等)给予30%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年度,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
(二十二)支持“走出去”项目初期运营。对成都市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对项目初期运营费用(主要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等,下同)给予30%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4年,其他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对成都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对项目初期(注册成立之后3年内)运营费用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
(二十三)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对参加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协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境外开展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投资促进、招商推介等相关活动给予支持。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补贴标准见表一);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补贴标准见表二)。
支持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组织在成都开展以“走出去”为主题的经贸促进活动。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择优给予场地租赁、材料印制、人员邀请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成都市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办公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等给予3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二十四)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展品运输费用、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观展企业限1人给予人员补贴(补贴标准见表一)。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2000元的组织费用补贴。
(二十五)支持企业在境外举办品牌推广活动。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出口自主品牌推广活动、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等推介活动,场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并给予不超过5人的人员费补贴。
(二十六)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对参展企业每个品牌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50%的支持,2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5万元;3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8万元;4个标准展位特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广交会交易团的成都市企业人员费用(机票、住宿)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定额补贴,不足1万元按实际金额补贴。
九、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十七)支持平台建设项目。对已建成或阶段完成的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公共培训服务、信息安全平台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项目,按照各细分类型不超过2个项目的原则择优选取。对新建平台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30%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补贴;对已建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25%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的补贴。对同一平台项目的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二十八)支持市场品牌推广项目。对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有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业务内容及金额)的企业,参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项目所属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市场品牌推广支持,服务外包累计完成金额达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参照服务外包项目的标准予以奖励。
十、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
(二十九)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做优做强。对首次评定为3A、4A、5A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协会开展项目推荐评审及绩效评估,举办和参与境内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行业统计监测、编制行业报告,从事课题研究等给予补贴。每个专项服务经组织项目评审合格后择优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同一协会每年所获专项服务补贴不得超过20万元。
(三十一)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开展各类行业活动。对3A及以上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举办,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意活动、论坛年会、技能大赛、行业沙龙、特色节会等择优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经组织评审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同一协会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支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十一、其他
(三十二)政策支持对象。成都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等。被“成都信用”网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三十三)政策支持项目。该政策发布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评审、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项目库。在当年预算规模内,通过集体决策方式按照绩效最优的原则在项目库中确定当年支持项目。一个预算年度内对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两个(外经、外贸类项目除外),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除外);对单个商务行业协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十四)政策解释和执行。本政策由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对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估。
(三十五)政策施行时间。本政策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表一. 境外市场拓展活动人员补贴标准
表二. 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支持标准
表一 境外市场拓展活动人员补贴标准
出访最远国家所在地区 出访国家数量 |
美洲、非洲 (人员补贴) |
欧洲、大洋洲 (人员补贴) |
东亚、西亚、中亚 (人员补贴) |
东南亚、南亚及台港澳地区(人员补贴) |
1个国家 (地区) (系数为1) |
2万元/人 |
1.6万元/人 |
1.1万元/人 |
9000元/人 |
2个国家 (地区) (系数为1.5) |
3万元/人 |
2.4万元/人 |
1.65万元/人 |
1.35万元/人 |
3个及以上 国家(地区)(系数为2) |
4万元/人 |
3.2万元/人 |
2.2万元/人 |
1.8万元/人 |
表二 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支持标准
开展活动所在最远地区组织企业数及开展活动涉及国家(地区)数 |
美洲、欧洲 (万元) |
非洲、大洋洲 (万元) |
东亚、西亚及 台港澳地区 (万元) |
东南亚、南亚、中亚 (万元) |
|
1个国家(系数为1) |
5-10户企业 |
8 |
6 |
5 |
4 |
11-20户企业 |
15 |
10 |
8 |
6 |
|
21户以上企业 |
20 |
15 |
12 |
10 |
|
2个国家(系数为1.5) |
5-10户企业 |
12 |
9 |
7.5 |
6 |
11-20户企业 |
22.5 |
15 |
12 |
9 |
|
21户以上企业 |
30 |
22.5 |
18 |
15 |
|
3个及以上国家(系数为2) |
5-10户企业 |
16 |
12 |
10 |
8 |
11-20户企业 |
30 |
20 |
16 |
12 |
|
21户以上企业 |
40 |
30 |
24 |
20 |
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主要是指机构或协会在境外开展的项目对接会、洽谈会、座谈会、推介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