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上午公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的走私、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罪行为。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6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新设立七个新的自贸试验区。
2017年1月9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述共计12条的《意见》。
依法惩治逃汇、洗钱等犯罪
就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审判,今日公布的《意见》明确,积极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
具体包括,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重视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跨境犯罪问题。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的走私、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罪行为。
同时,应注意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提高侵权成本
《意见》明确,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
现实中,自贸试验区进出口货物商标保护问题是目前反映较多的焦点问题。对此,《意见》明确,准确区分正常的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
另外,该指导意见针对自由贸易区的创新实践,特别提及促进知识产权的投、融资及流转的要求。
鼓励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
该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创新性经营模式,例如,要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
一是尊重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二是不能仅以未履行相关程序等事项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大发展。
该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解释称,由于自贸试验区内施行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形成了“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区域,跨境交易成本大降,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将日益增多。
张勇健说,合理认定消费者与电商企业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对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分配关税等费用的缴纳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基础性意义。
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参加合议庭
该指导意见还根据自贸试验区的特点,在自贸区法院聘请港澳台人士做陪审员、涉自贸区案件的送达、外国法查明等程序性事项方面做出创新性规定。
具体规定为:探索审判程序创新,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管辖自贸试验区内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民事主体的,可以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探索适用简易程序。
“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怎么处理?
对于自贸试验区内较为普遍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意见》提出,应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意见》进一步明确,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
已允许进行临时仲裁?
该指导意见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已允许进行临时仲裁?
对此,张勇健指出,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目前,中国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均依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而中国《仲裁法》尚未规定临时仲裁这种形式。
张勇健表示,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该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应当予以认可。
“与此同时,我们将这种特定形式的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待经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张勇健说。(完)
原标题:最高法: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洗钱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