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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公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01-21 07:4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昨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规则还提到,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截至目前,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大量案例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规则首先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线索处置

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问题线索

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先,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手里,从受理到处置都是由各个纪检监察室操作。十八大之后,中央纪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

谈话函询

应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如何谈话函询作了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谢春涛表示,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规定方法、限定时间,可以避免自由裁量、徇私舞弊。

初步核实

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严格审批

规则对于问题线索如何进行初步核实进行了细致规定: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搜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汪玉凯认为,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提高纪检工作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

立案审查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案件审理

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高波表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原则,最终是要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应报告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据新华社

原标题:采取审查措施应在24小时通知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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