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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 泸州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2017-01-23 17:23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泸州1月23日讯 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日发布《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将泸州中心主城区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放区。今(2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今年春节期间,泸州中心主城区不再增设临时板房销售烟花爆竹;相关部门将加大宣传,让老百姓认识到泸州中心主城区实行禁放烟花爆竹的意义,知晓禁放区的范围,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加大排查力度、巡逻力度、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2016年9月29日凌晨,古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巡防大队与双沙派出所,在双沙镇加油站开展涉爆安全检查时,发现停靠在公路一旁的两辆长安车装载了疑似烟花、鞭炮近150件(箱)。接报后经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查,查明在2016年1月,叙永镇人袁某祥与付某斌合伙在叙永镇经营烟花爆竹。袁某祥联系了以前认识的销售烟花爆竹的王某芳(女),在2016年2月至9月期间,王某芳通过联系自贡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老板秦某全,富顺县某鞭炮厂销售人员诸某伦等人、及宜宾市南溪县、遂宁市大英县等地一共购进41余万元烟花爆竹,运到叙永。 袁某祥、付某斌将烟花爆竹购进后,分别租用他人房屋或联系儿女亲家的房屋进行存储,并将烟花爆竹分别销往叙永镇、正东乡、两河镇、后山镇数十户零售户和私人手中。经查明,王某芳、袁某祥、付某斌均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请国家烟花爆竹产品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秦某全销售的5批次烟花爆竹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对自贡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搜查,扣押了16个批次2500余件疑似不合格烟花爆竹。

2016年11月24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自贡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富顺县某鞭炮厂、南溪某花炮厂扣押的烟花爆竹均为不合格产品。泸州市公安局已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芳,袁某祥,付某斌,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秦某全等7人抓获归案。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6年,泸县也查获了类似的案件。同年11月9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在兆雅镇杨九往永寿方向公路上执行路查任务时,查获两辆装载190余件烟花的车辆,面包车驾驶员熊某某、货车驾驶员陶某某都不能提供运输烟花的法律手续,执勤民警遂将现场两名驾驶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审查。

经查:2016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熊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开车或雇请他人驾车运送的方式,非法从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瓦市镇张某处进购大量烟花爆竹进行贩卖,并将非法购买的烟花寄存于泸县立石镇晏某某家中,侦查中,又从刘某某库房查扣烟花99件,住房中搜出10余件烟花爆竹。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二环线东段(安宁立交至泰安长江大桥)、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二环线西段(机场立交至蜀泸立交)和二环北段(蜀泸立交至安宁立交)以内的各街道行政区域。

二、中心城区以外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江阳、龙马潭、纳溪区人民政府划定。

三、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因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职权批准。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予以处罚。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记者 岳东)

原标题:春节期间 泸州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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