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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下政府须建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2017-02-01 07:37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6种情形下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是我省在推动健全完善内部审计体系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根据《意见》,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纳入完善经济监督体系统筹安排,把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其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内容。

6种情形下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实行省以下人财物垂直管理的部门;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省属高等院校、三级公立医院、大中型科研院(所)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另外,省属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和所管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部门加挂机构牌子或者明确职责的方式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推进内部审计转型升级。强调创新方法:促进监督关口前移,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从源头上强化风险防控。积极适应大数据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努力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的能力和手段。扩大监督覆盖面:统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审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实现重点资金、重要项目、重大经济决策以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原标题:6种情形下政府须建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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