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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系列政策发展旅游业 说不定100万就给你了

2017-02-14 15:3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2月14日讯 13日,成都市旅游局公布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条奖励和补助政策,共涉及十大类政策,每项政策都包括了现金奖励,其中对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和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公园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原文如下:

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宣局、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旅游局

2017年2月13日

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6〕150 号),规范有关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结合成都市旅游局职能和《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和补助政策

(一)支持打造世界级、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对成功申报世界遗产和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公园、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全国都市旅游功能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涉旅资源旅游化。对全市历史建筑、名人故居、街道社区、公交站台实施旅游化提升改造,对完成改造并验收达标的,按每个(处)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旅游景区沿线、成都中心城区特色街区的公厕建设(改造)达国家1A—3A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其中:1A为3万元,2A为4万元,3A为5万元。

(三)鼓励旅游企业做精做强。对新评为绿色饭店、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数排名前10位的市内旅行社,根据排名次序给予30—50万元不等的奖励,其中:第1-3名各50万元,第4-6名各40万元,第7-10名各30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旅游企业在国外新设分支机构并经营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达到成都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标准的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依据有关评定细则,按85(含)--90分以下、90(含)--95分以下、95分(含)--100分三个档次,对达标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家、60万元/家、80万元/家的奖励;对达标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家、30万元/家、40万元/家的奖励;对达标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家、15万元/家、20万元/家的奖励。

(五)支持旅游业改革创新。鼓励全市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创新,依据成都市旅游局制定的有关评定办法,对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取得成果的单位,给予成都旅游业改革发展创新奖,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商务、旅游+医疗、旅游+工业、旅游+互联网和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充实旅游产品供给,对纳入市级年度工作计划的实行竞争立项,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七)支持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对新评为中国度假乡村、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达标的主题客栈(精品民宿)和新评为五星级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包括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按当年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符合市级旅游专项规划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车营地项目,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九)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通过竞争立项,按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单个小型微型旅游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十)促进旅游消费。支持举办市级以上重点旅游节会活动,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其中,由国家有关部门主办、成都市政府承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100-300万元/个的补助;由省级相关部门主办、区(市)县政府承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80-300万元/个的补助;由成都市政府主办、成都市旅游局和区(市)县政府承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50-300万元/个的补助;由成都市旅游局和各区(市)县政府联合主办的,根据其绩效,对主承办地区(市)县给予20-50万元/个的补助。

对区(市)县新(改)建特色品牌旅游商品购物区,经评定验收后给予每个5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在成都国际机场、口岸及市内设立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对新设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免税购物店、离境退税商店,根据其税控机等硬件投入和地方商品种类、数量及销售额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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