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
(一)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符合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达到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奖励、补助要求。
三、组织实施
成都市旅游局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有关市级财政奖励、补助类政策的贯彻执行,所需经费纳入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同时,负责制定和落实支持旅游业改革创新评定办法、艺家乐评定办法和对黑车、黑社、黑导等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办法。
四、申报材料
奖励、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一)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报告。
(二)项目单位书面申请书。
(三)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选报材料:
1.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文件)。
2.涉及按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补助的项目,需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凭证材料。
3.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申报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补贴,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及银行发放贷款进账凭证。
4.旅行社、宾馆(饭店)在国外新设分支付机构(包括品牌输出)按有关要求申报一次性奖励,需要提供:(1)在国外当地注册税务登记的证明资料;(2)能反映经营一年的有关报税证明或第三方订购平台展示的相关资料;(3)经营场所的图片资料;(4)如是本企业的股东,应提供股东证明材料。
5.涉及申报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的,需分别填报《成都市智慧旅游景区建设评定细则》、《成都市智慧旅游饭店建设评定细则》、《成都市智慧旅行社建设评定细则》评分表。
五、申报时间、程序与审批
1.按年度申报奖励、补助。当年7月份申报。有关统计数据截至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其中,对上一年度接待入境游客人数的市内旅行社的排名,按自然年度接待情况计算;其余项目可分段(跨年)但不重复计算。超过该期限申报的,不再受理。
2.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成都市旅游局发布的当年度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3.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式两份转报成都市旅游局,并通过《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款管理系统》报成都市旅游局审核。
4.成都市旅游局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成都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款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交划拨有关项目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划拨到相关区(市)县财政,相关区(市)县财政经地旅游主管部门转拨给有关项目单位。
六、实施要求
(一)旅行社、宾馆(饭店)在国外新设分支付机构(包括品牌输出)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旅游局备案。
(二)符合成都市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申办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旅游局备案。如简阳市的小型微型旅游企业未进入成都市小微企业名录,则需符合简阳市工商部门认定的条件。
(三)涉及到对区(市)县政府的奖励、补助,可由当地旅游行政管部门申报。
(四)关于涉旅资源旅游化的有关补助以及对区(市)县新(改)建特色品牌旅游商品购物区,经评定验收后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均按成都市旅游局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办理。
(五)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并签字确认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六)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申报中明确的申报流程进行,不得越级申报。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
七、监督检查
(一)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应有经营资质许可而不具备的单位不在申报和奖励、补助之列。
(三)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一个年度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补助。
1.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2.项目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信访)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4.其他具有应当取消奖励或补助资格的情形。
八、附则
本细则由成都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旅游局
2017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