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9日,龙泉驿区原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分局综合科科长唐某某,接到市工商局转来举报人反映在新津购买的某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申诉函》。1月23日,唐某某将《举报申诉函的复函》邮寄给举报人,建议其向区食药监局投诉。1月29日,举报人向成都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3月11日,成都市工商局撤销了《举报申诉函的复函》,并认定该举报申诉由龙泉驿区食药监局管辖,但应由区工商局将举报申诉事项移送至区食药监局,并责令区工商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月18日,唐某某将《案源信息抄告函》送达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并函告举报人其举报事项已抄告区食药监局。
2015年4月2日,区食药监局向区工商局复函,称现场发现的产品并无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由于区食药监局认为《案源信息抄告函》并非表示“移送”的执法文书,举报申诉事项的执法主体仍然是区工商局,故未作进一步调查,也未答复举报人。而唐某某认为相关举报申诉事项已经移送至区食药监局,直到2015年10月投诉人投诉处理该问题的职能部门时也未作答复。
2015年12月19日,区纪委监察局决定,对原区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分局综合科科长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警钟长鸣:
唐某某违纪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在思想上群众观念淡化,做事情、干工作没有始终站在群众位置,从群众和服务对象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工作中遇事“打太极”,既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移送群众举报申诉,也不主动、按时向投诉群众回复,使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导致群众意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个别单位对干部职工的管理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唐某某案件中,原区工商局没有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为个别干部工作作风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分管领导把关不严、监督制约缺失也是导致类似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标题:成都日报多媒体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