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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成都流动摊贩需备案登记才能合法经营

2017-02-21 14:5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宋雅婷)2月21日报道 今天上午,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目前,四川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余家,有小经营店23万余家(其中小餐饮近10万家,小食杂店13万余家),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条例》规定在划定区域、时段的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对固定摊贩和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一并纳入了调整范围。需要强调的是,流动摊贩纳入《条例》监管,取得登记卡后,并不意味着流动摊贩就可以随处乱摆。

“三小”鉴定根据各市实际情况 备案登记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对于如何鉴定“三小”,其他省市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地方立法中直接通过“面积”予以界定。如《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才是小餐饮;二是授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如《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张大中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在设定“三小”准入门槛时,秉承了“宽进”的原则,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登记时,仅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等资质材料。同时,《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界定采用了“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抽象表述,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例如,在成都开办家50平方米的中餐馆,是否属于‘三小’范畴,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还需要等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后才能进行判断。”

流动摊贩纳入监管范围 登记备案后也不允许随处乱摆

《条例》规定的备案、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备案,在登记时不需要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其作用是采集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视野。《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探索性地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概念,规定“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包涵了食杂店、小餐饮店及其他兼营食品的小型经营业态,囊括了有固定门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经营业态。同时,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将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张大中说,“三小”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下的产物,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现实生活中,除在划定区域、时段的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对固定摊贩外,还存在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条例》尊重这一客观现实,将在划定区域、时段的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对固定摊贩和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一并纳入了调整范围。“需要强调的是,流动摊贩纳入《条例》监管,取得登记卡后,并不意味着流动摊贩就可以随处乱摆。流动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必须一如既往地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轻微违法责令改正 严重危害食品安全5年禁入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三小”的准入设定为备案、登记,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条例》规定“三小”如果不进行备案或者登记,监管部门只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能否看作是放松了对“三小”的监管?

张大中说,《条例》探索性地规定了首次现场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配套制度《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规定,首次检查必须要对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坚持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慎用“罚款”种类行政处罚,一般采用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罚款。同时《条例》对性质较为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保持了高压打击态势,设置了起点为两万直至高达货值金额2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还设定了“资格罚”,五年禁止“入行”。

明确”生产经营“负面清单” 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条例》还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确“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三小”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品种限制要求。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小经营店、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同时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此外,强化了生产源头管控,《条例》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还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其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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