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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马大哈”父母应负刑责

2017-03-02 07:5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天津小兄妹坠亡现场

新闻回放

天津大悦城现悲剧

家长没抱住

两幼童坠亡

2月27日21时,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中,两名儿童坠亡。据现场目击者介绍,当时一名家长抱着两个孩子站在四层天井玻璃围栏处,不想两个孩子先后跌落围栏外,并坠至负一层,头部受重创身亡。

目击者介绍,男孩5岁左右,女孩2岁左右。当时家长怀抱两名儿童,站在大悦城四层的玻璃围栏处,一名儿童突然坠落至围栏外,家长试图拉住坠落儿童时,另一名儿童也不幸坠落。玻璃围栏外为负一层至四层直通的天井,两个孩子坠落至负一层当场死亡。

平安天津2月28日凌晨发布通报,事故具体原因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并提醒广大市民,家长带儿童外出时,特别是高空等危险区域,要随时注意他们的安全。(央广)

天津小兄妹坠亡现场

儿童监护失职/

2月27日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两名儿童坠亡事件,再度将儿童监护人疏忽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话题放置于舆论的焦点。这也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北京获悉,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调查/ 意外伤害每年致死10万孩子

事发时身边有家长陪同,家长的疏忽导致发生了这样的意外,作为监护人,家长对两个孩子的死亡,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李铀在提案中称,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各种严重案例比比皆是,让人触目惊心。

两天前发生在天津的两名儿童坠亡事件,事发时有家长陪同;2017年1月3日,西安一名不满4岁的男童在洗浴中心溺水身亡,其母亲一直在旁边看手机。仅2016年7月15日~26日的短短12天里,全国各地就发生了12起儿童意外坠楼死亡事件,最大的8岁,最小的仅1岁7个月。

与此同时,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主要原因也是监护的失职或缺失。据统计,全国92.1%的涉罪未成年人处于与家庭脱离的状态,来自家庭的教育、关爱、管护极少。其中,22%处于严重缺乏父母关爱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管不问、经常打骂、不给足够的吃穿,甚至赶出家门。

“马大哈父母的监护失职,直接导致数以千万计未成年儿童的伤害,这确实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包括社会、家庭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李铀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空白/ 父母严重失职尚无法律制裁

家长因严重过失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酿成损害,是这起悲剧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即便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家长是不是也不能免除对孩子死亡的法律责任?

但法律对马大哈父母的失职显得束手无策。“目前,对这些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李铀委员在提案中写到,我国现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其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及剥削导致伤害,均有涉及,唯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儿童监护失职行为得不到处理。

参与联名提案的委员一致认为,监护制度是公法,应当纳入刑法保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应当责无旁贷。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有天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果失职造成犯罪,显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

建议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

★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

★对监护人有过错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

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要区分不同的过错及危害程度

★对监护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各种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建议/ 应建立监护替代制度

有律师认为,家长是否有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但第二个孩子的死亡中家长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比较大,家长是不是确实没有尽到安全照顾的义务?

李铀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对监护人有过错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区分不同的过错及危害程度,对监护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各种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如,对于因监护人疏忽,以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被监护人轻伤或心理障碍,或是被他人性侵、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按此罪定罪处罚;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危险以及可能出现危险的疏忽照顾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并接受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强制亲职教育;因监护疏忽,直接造成被监护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以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处罚;怠于履行监护权致使被监护人犯罪的,根据被监护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处以刑事处罚。

对监护失职(疏忽)行为,要建立多类型的刑罚种类。在剥夺监护权的同时,父母需要接受法律强制惩罚(包括强制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同时也要有经济上的惩处,用以“购买服务”,用于对于孩子的监护教育,在对其课以刑罚的同时还可以保障孩子的生存发展。

提案还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监护替代制度。即,在监护人因监护失职而受到刑罚追究的情况下,还必须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特定职业、进行某项活动(如担任监护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另一方面要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一旦对失职监护人科以刑罚,应有可靠的公益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监护,有儿童救助机构和临时看管机构与之相配套。在原有的三类公益监护人(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对具有监护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的培养,由专职社工以及有监护权的机构行使监护权。

原标题:天津小兄妹坠亡谁之过?13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 “马大哈”父母应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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