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
四川新闻网北京3月12日讯 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作为来自司法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发展的新要求、鲜明的时代特征、立法的人民立场,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具有科学的体系结构。《民法总则》的出台和《民法典》的制定,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王海萍提到,《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发展的新要求。她举例说到,如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关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力行使。《民法总则(草案)》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并且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体现出更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较好地反映了当前的民事主体对权利保护的合理要求和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观要求。
“《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王海萍说到,《民法总则(草案)》突出体现了对产权保护的新要求。其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进一步落实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要求。《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财产权利的内容范围,较之《民法通则》也更加全面,在传统财产权利基础上,还包括了投资性的权利。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予以了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还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民立场,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以专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将个人信息权明确为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对于当前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免受非法侵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王海萍接着说到,《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为将来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适应了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条件下民事权益保护的新要求。
《民法总则(草案)》具有科学的体系结构。对此,王海萍提到,《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增强了民法体系的科学性,使民事法律有明确的原则要求,起到对分编的统领作用。在司法实际中,由于缺乏民法总则的统领性作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很多,而且在一般原则、法律适用方面也有一些不尽一致之处,法官适用法律时有时也困惑,因此难以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法总则编的出台和各分则编的制定,使我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保护有了系统、科学的民事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总则的制定,对民事权利的维护有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和原则指导,即使出现法律空白和矛盾的情况,法官也能按照总则编和各分则编将以其严谨科学的体系起到减少裁判冲突、规范统一执法的积极作用。
“《民法总则》的出台和《民法典》的制定,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在王海萍看来,《民法总则》的制定,体现了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全面保护的要求,将民事权利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奠定了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基础,是维护最广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体现。《民法总则》的制定,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总则》的制定,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可以说是一部公民和法人行为规范的百科全书,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需要了解的法典。“为此,《民法总则》的出台和《民法典》的最终形成,必将有利于起到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尊崇法治信仰,促进实现依法治国的重大推动作用。”王海萍表示。
(川网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陈淋 摄影报道)
原标题:王海萍:民事权利保护提升到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