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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标准:50岁以下 初中以上学历(2)

2017-04-25 15:46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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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标准所称学校安全防范是指针对校园师生人身实施的暴力恐怖袭击等各种蓄意伤害行为所采取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联防而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四条(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突长效机制,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的落实。

第五条(经费保障)落实本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第一章第四条的原则,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并落实到位。

第二章 防范机制

第六条(防范机构)学校应建立校长(园长)负责的学校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制度、措施、标准、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第七条(制度和预案)学校应根据本校本地实际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安全防范制度和预案。

一、安全防范制度

(一)安全组织工作制度;

(二)安全例会制度;

(三)门卫管理制度;

(四)安全防范检查制度;

(五)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六)车辆管理制度;

(七)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制度;

(八)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九)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课间及课外活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十一)形势研判制度;

(十二)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制度;

(十三)聘用人员信息采集与背景审查制度;

(十四)警校安全防范联动制度。

二、安全防范预案

(一)学校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二)校园治安案(事)件应急预案;

(三)校园周边突发安全案(事)件应急预案;

(四)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五)考试安全应急预案;

(六)学生食品安全事故与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学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八)学校防范处置暴力袭击校园应急预案。

第三章 人防标准

第八条(安保人员)学校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学校保安人员应当从具备安保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并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学生集中进出的校门每岗每班应不少于2名保安人员。

二、学生少于400人的学校应配不少于2名保安人员。

三、学生在4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应增加一名保安人员。

四、保安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无不良记录。

五、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和采集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并经学校聘用面试合格。

六、学校应建立保安人员定期考评机制和保安人员管理信息档案,每年应对保安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第九条(应急队伍)鼓励学校组织青壮年教职工建立应急队伍,配合做好安保工作,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 物防标准

第十条(安保装备)保安人员在岗期间应统一着装。按不少于执勤人员数量配备防暴头盔、对讲机、强光手电、安全钢叉、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自卫喷雾剂、防护盾牌、手持式金属探测仪等安保防卫器械(材)。平时应加强对防卫器械(材)的检查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迅速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校园建筑)学校校舍等固定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安全标准,其安全管理工作按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校门)学校学生主要进出的校门有效宽度应不小于3.5米,设置防冲撞装置,安装的电动伸缩门不低于1.8米,开启方向符合疏散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周界)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围墙、围栏不低于2米,结构设计应不宜攀爬,不得依傍围墙、围栏搭建额外建筑物。

第十四条(门卫室)学校应在学生主要进出的校门设置门卫室,并有人员值守。门卫室应设置与属地公安机关直通直联的“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配备警戒带、应急灯、灭火器、救护箱、便携喇叭等应急设备,有警务、消防、通讯、照明、电力、防盗等常用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负责人和辖区派出所负责人24小时畅通的联系电话。

门卫室应配备隔离装置,用于在学生上下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在校门内外一定区域内通过隔离装置设置临时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第十五条(应急照明)学校照明设备应满足紧急疏散要求,应急照明灯在断电后有效照明时长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学校车棚、停车场、地下车库有专人管理;车棚、车库无建筑安全隐患;机动车停车场(库)有施画的标准车位;机动车停车场与学生活动区域有物理分割设施,库房内应安装防爆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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