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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撞人"续:代理律师称四方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7-05-03 08:34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肖凌霄   责任编辑: 马兰

本报《开共享单车撞人一伤一死,谁来买单?》一文见报后,引发社会关注。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蒲虎致电本报称,5月2日,他正式接受伤者黄丹和死者黄晓琴的父亲黄启安的委托,代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昨日下午,他已经给成都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达)发了律师函,并向成都市政协提交了《关于尽快规范“共享汽车”管理的建议》,建议成都市政府加强对共享汽车公司的监管,对无法确保人、证、车一致的共享汽车公司立即予以停业整顿。

昨日上午,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内,黄启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黄启安说,女儿黄丹将于本周四动手术。蒲虎表示,昨日下午已通过快递,给盼达发了律师函。

蒲虎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驾驶者和账户所有者四方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性质、依据和大小不一样。

“车辆现在正在鉴定,如果不合格,共享汽车公司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即使合格也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蒲虎说,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提供方,汽车租赁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账户所有者、租用的车辆和驾驶人三者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岂不是三岁的小孩子也可以开车?”

成都商报记者 钟美兰 彭亮 刘海韵

原标题:受害者家属代理律师:租赁公司、保险公司 驾驶者、账户所有者 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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