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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非法集资

2017-05-11 07:44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稳赚不赔”的融资项目,诱人的高额回报,再佐之以“互联网+”这样时下最时髦的“招牌”,P2P互联网借贷俨然已成为最热门的投资理财热土。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日前表示,在经历了“泛亚”“e租宝”“中晋系”等金融平台相继“跑路”,野蛮生长的P2P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重拳”整治之下,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增速均已回落,整体风险水平逐步下降,但存量风险积累仍然较大,风险化解尚需时日,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是该领域目前最突出的问题。

案例

1年圈钱1.9亿元

投资1个月返利15%,3个月返利18%,6个月返利24%……被一些网站推荐为2015年值得投资的P2P平台的“沪易贷网站”,其负责人邢某于2015年11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

该公司创始人邢某此前一直从事建筑业、美容业。2014年,眼看身边做金融的朋友“来钱快”,邢某从实业中抽身转做网贷,注册成立上海佰强公司,设立“沪易贷”网站。但公司除在上海静安区有一处门市部外,办公点、主要工作人员等都在安徽。

“沪易贷”上线之初,发布的理财项目多为1-3个月周期的短期产品,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16%左右的年息,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房地产行业。为迅速推广“沪易贷”,邢某在一些网站发布广告、软文,组织有意向的投资人“实地探访”。实地考察后,200多名投资者不仅全部投资,还口口相传“效果非常好”。

然而,房地产行业投资周期普遍较长,按照“沪易贷”1至3个月的短期投资,项目尚未启动,本金、利息就要偿还回去。为此,“沪易贷”选择“拆东墙补西墙”:在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投资项目,以超高回报率吸引更多人投资,再拿着后续投资资金,偿还临近到期的本金、利息。为避免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础贷款利率,“沪易贷”将基础利率设置在24%以内,剩下部分则用奖励形式兑现,打消投资人顾虑。投资人资金经“沪易贷”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进入邢某的个人银行卡,邢某再根据个人判断借出,不少借款无法收回。如皖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邢某通过“沪易贷”融资1000万元,至今未归还。

在利率高、投资靠谱的双重刺激下,“沪易贷”上线一年内向社会募集资金1.9亿元。邢某说,由于多数借款项目并未启动,而承诺的利率过高,导致成本猛增,到第七个月前后,平台资金链已经出现问题。2015年4月“沪易贷”平台多次发布公告,通过“哄骗”,应付不能及时兑付的状况。“系统出错,公司负责人在外地住院”,各种借口拖延兑付本金、利息。

投资人被告知,“‘沪易贷’注册时有实体担保公司”。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这家“实体担保公司”也由邢某注册,经警方核实,是空壳公司。

特征

专业化泛理财化趋势明显

线上线下联动更具迷惑性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透露,从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来看,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问题突出、网络众筹领域非法集资骗局增多、网络私募基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乱象频现。其中,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一些不法组织或个人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性强。

非法集资新型手法不断出现,常通过网上宣传与网下推广相结合,利用互联网大肆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疯狂敛财。以上述案例为例,“沪易贷”就是注册大量空壳公司,为投资者营造出一种平台实力强的错觉,同时在上海金融街租用高档写字楼办公,组织投资者前往项目实地考察,“平台有实力、项目透明”通常是这类骗局的惯用伎俩。

此外,近年来,国内不法分子采取藏身境外、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监管部门打击。部分外籍人员甚至依托境外服务器,搭建传销网站,在境外遥控指挥国内犯罪分子,使得这类案件侦破难度更大。

对策

完善非法集资资金

交易监测预警工作

2016年,人民银行相继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嫌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完善非法集资资金交易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线索,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金融机构要建立功能完善且运行良好的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对人工发现或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告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6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代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部分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一旦发现,及时调查,并督导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予以妥善处理。

法/律/小/贴/士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对这两种犯罪和相应的法定刑进行了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原标题:警惕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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