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记者提问
问:曾经说乘客逃票将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举行了听证会,现在推出的条例中并没有保留这项规定?
沈跃答:根据听证结果,我们目前暂时没有考虑将逃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关于乘客车票违规责任。根据立法听证情况,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加收票款”属于行政处罚,应与属于违约责任的“按出站线网单程最高价补票”加以区分,其中,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该“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设置了行政处罚措施。
问:条例授权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那些,对这些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罚?
沈跃答:主要处罚的行为有三种,一是影响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公共秩序和容貌的行为,如吸烟,进食等。第二类是违反禁止携带物品的规定。第三类是乘客的票务违规行为。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在车厢内进食;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