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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小伙十年徒刑服刑三年多 经两次改判终获无罪(2)

2017-06-01 07:14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对话|

5月20日刚结婚 欲申请国家赔偿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重新判决后,有什么想说的?

朱晋川:

太不容易了。整整8年多,我都戴着罪犯这顶帽子,当听到“朱晋川无罪”5个字的时候,我心里一块石头才终于落了地。我要感谢法院,还了我一个清白。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这8年多,对你有什么影响?

朱晋川:

影响太大了。简单点说,我失去了3年多的自由,受了8年多的冤屈,母亲为我操碎了心,这么多年为我奔走,还患了抑郁症,一直在吃药。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再审已经免于刑事处罚了,为什么还要继续上诉?

朱晋川:

因为罪名没有洗清啊,非法入侵住宅罪也是罪,我需要的是彻底的清白。再审到现在,我生活也因此遇到一些不便。比如我去驾照换证,说我有刑事案件,还在取保候审,都不给我换。我跑了3次,拿了判决书,换了个窗口才换成。而且有罪的话,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吗?

朱晋川:

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律师帮我算了一下,按照现行的标准,总共能有40多万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未来有什么打算?

朱晋川:

再审后,我就重新回达州单位上班了,这也要感谢法院帮忙协调。今年5月20日,我也和女朋友领证结婚了。但妻子在乐山工作,我母亲也在乐山,我希望能调回乐山,一家人在一起,开始新的生活。

|焦点|

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审判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是焦点。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晋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胁。

原审判决认定,朱晋川持刀。主要证据包括:朱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认持刀,第1次供述为1米长的砍刀,第2、3次供述为80厘米的“东洋刀”;当事人苏某陈述说,是40厘米长的刀;苏丈夫董某称,是1米长的刀;董某母亲高某称,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还是东洋刀,是1米、80厘米还是40厘米、20厘米?尽管朱晋川当场被抓获,但至今未找到这把“刀”。

于是,再审判决认定,苏某、董某、高某对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异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侦查机关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抢劫的证据不充分。

重审判决则认定,核心证人苏某、董某各自的7次陈述和证言中,仅第一次称朱晋川持刀,后面6次均称“没有看见朱晋川持刀”。

是否威胁?

证人陈述前后相反

原审判决还认定,朱晋川威胁苏某拿钱。主要证据包括:苏某陈述说,朱让她“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证言也称,看见朱威胁苏“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样,在苏某、董某后来的6次陈述和证言中,均表示朱晋川没有说过“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对于后面6次陈述和第一次证言相反,苏某在重新作证时表示,“自己不识字,记不清是否听过询问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证时称,“办案人员念笔录时,自己没注意听”。

于是,在朱晋川是否威胁拿钱上,再审判决认定:苏某陈述、董某证言和朱晋川供述均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释,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重审判决则认定,苏某和董某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故均不予采信。

是否进屋?

卷宗无屋内照片

再审判决中,认定其非法强行闯入苏某家中,干扰了苏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重审判决则再次认定,苏某和董某后面6次陈述和证言,与两人第一次前后自相矛盾。两人后面6次均表示,董某误认为朱晋川是当地司机“田三儿”,于是主动叫他进屋。重审判决还认定,勘验笔录记录的中心现场为苏某家堂屋内,但现场勘验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中,却均没有该堂屋内照片,且勘验笔录称“现场无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重审判决认为,朱晋川的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朱晋川是否入户、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胁存疑。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支持。同时,对朱晋川提出其被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亦不予采纳。

原标题:十年徒刑两度改判 终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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