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5日讯 刘女士是宋先生的前妻,离婚之后,她却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有人把她告上了法庭,原因竟是前夫借债不还。原来,在刘女士和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先生为了还赌债借了6万多元,后来却未还钱。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谁来担?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刘先生、王女士将已经离婚的宋先生、刘女士诉至法院,称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了六万余元,现要求两人偿还。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该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由宋先生单独偿还原告的所有债务。
刘先生、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宋先生于2013年7月11日至2013年11月27日,分5次在两人处借款共计67000元。之后,二原告多次向宋先生催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因这几笔借款债务发生时处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位原告诉请法院判宋先生、刘女士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经武侯法院依法传唤,宋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只有刘女士到庭应诉。刘女士称,其已与宋先生于2013年12月16日离婚,债务应均由宋先生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该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王女士与宋先生系朋友关系。宋先生因赌博欠下外债,遂告知原告,要求借款解决债务。二原告遂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分别5次共计向宋先生出借67000元。宋先生均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之后,二原告多次向宋先生催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宋先生、刘女士于1984年结婚,2013年12月16日离婚。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先生因赌博欠债,在原告处借款用于归还赌债属实,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要求宋先生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逾期利息。因借款不是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宋先生的个人赌债,原告对此知情并出借,故被告宋先生在原告处的借款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视为其个人债务,被告刘女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宋先生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刘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先生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并从起诉之日起算。
法官说法
偿还个人赌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属个人债务
本案是由偿还赌债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本案中,这五笔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宋先生借债的目的是偿还个人赌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六万余元只能认定为宋先生个人债务,由他个人承担。
法官提醒,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对于非法债务是不予保护的。刘先生、王女士只是出借资金,帮助宋先生偿还赌债,可认定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如果这几笔债务是双方赌博引起的债务,那么,该借贷关系就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原标题:男子欠赌债前妻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其单独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