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获悉,45岁的戴某醉酒后在成都地铁站无故打伤五名地铁站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经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多次调解,原告张某等五人与被告戴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戴某通过微信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五名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978元。
据了解,今年2月26日,原告张某等五人向成铁法院递交诉状称,2016年10月19日中午,绵阳人戴某喝酒后到成都市万年场地铁站乘车,并在醉酒的状态下向工作人员提出要购买到川师成龙校区站的车票。当工作人员告知其该站尚未开通地铁时,戴某无端闹事,对地铁站工作人员张某、朱某、邓某、周某、刘某进行辱骂、殴打,张某等五人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戴某向张某等五人支付805.49元至3012元不等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为妥善解决这起发生在成都地铁站的首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成铁法院民庭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对该案进行调解,在逐个询问当事人、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及相关诉求的基础上,分别对双方析法理、讲人情,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逐步缓和。
5月25日,在承办法官再次调解下,戴某向五名原告逐一道歉,同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戴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47元,赔偿朱某195元,赔偿邓某528元,赔偿周某2362元,赔偿刘某446元。
此外,被告戴某自愿承担每案30元,五案共计150元的案件受理费。
原标题:成都一醉鬼地铁站打伤五名工作人员 被判赔3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