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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7-06-12 07:3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6月9日,保监会联合环保部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八大类环境高风险企业,要求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称“环责险”)。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整体而言,环责险对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意义很大,对于实现降低企业污染风险的环境保护有好处。”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表示。

八大类企业必须投保

所谓环责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两次发布文件,指导地方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开展环责险试点。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险企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

虽然投保环责险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依旧有部分高风险企业不愿投保。为堵住高风险企业风险,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八大类别的企业必须投保。

一是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等;二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三是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四是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五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六是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七是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八是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的其他情形。

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

具体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由于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等;也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实行不同的责任限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责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环责险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环责险根据环境高风险企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责任限额,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环责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投保方式显示,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风险评估与排查是环责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等。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八类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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