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办理个人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公司却以我辞职前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不予办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6月18日,眉山的读者邓先生打进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咨询。
2012年1月,邓先生应聘到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合同到期后,邓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自己办理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公司却不予办理,称他工作中出现差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针对邓先生提出的问题,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汤洵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律义务不以劳动者的辞职理由是否符合单位要求为前提。如果单位拒绝履行转档案和社保关系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汤洵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存在工作差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环节中的应当承担和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且,虽然劳动者辞职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社保如不办理转移的,用人单位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会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免除。
就邓先生提出的问题,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就涉嫌违法。□本报记者 郝勇
原标题:员工辞职,公司不办社保转移手续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