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案件被告曾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200余名工人工资3604585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法官介绍,曾某某以建筑劳务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下某项目主体建设工程,随后自行雇工进行施工。自2013年起,曾某某陆续拖欠其雇佣的邓某某班组、蒋某某班组、魏某某班组、潘某某班组、张某某班组、俞某某班组、徐某某班组等200余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604585元。在此期间,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其支付,但曾某某一直逃避支付,更于2014年6月26日潜逃。2015年1月18日,曾某某在云南省通海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采取逃匿的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且经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传统观念中,欠薪仅仅为民事行为,但随着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越来越多,损害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回应社会上对恶意欠薪行为入刑的呼声,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大对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触碰法律底线;而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新都法 记者 周子铭)
原标题:男子拒不支付200余名工人工资还逃匿 获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