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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源地毒鱼致旺苍12万余人停水 2男子获刑

2017-07-11 17:58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马兰

饮用水源地毒鱼,全城停水,12万余人陷入用水危机。7月11日,由广元市旺苍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在饮用水源投放危险物质的恶性案件开庭审理,涉案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旺苍县检察院检察长邓海国出任公诉人,旺苍县法院院长李斌担任审判长,整个庭审过程在旺苍电视台和城区LED公众平台同步直播。

全城告急

200瓶毒药流入饮用水源 12万人陷用水危机

2016年12月30日,正值元旦前夕,旺苍这个川北小城的居民们阖家团圆,正以崭新的面貌和姿态迎接新的一年。然而,一个突发的停水公告,让县城及周边的12万余居民陷入了用水危机,一时之间人心惶惶。

“高阳镇向阳村河坝里有很多死鱼,疑似有人投毒”,2016年12月30日14时15分,旺苍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并立即受理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饮用水被严重污染”“鱼类的大量死亡”“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毒鱼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国有资产。在查明这一情况后,旺苍县检察院多次召开检委会讨论,认定本案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公益诉讼制度正试点试行,而四川省不属于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此案刑附民原告主体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新增设《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旺苍县检察院认为投毒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为当地生态环境与国有资产,造成危害的结果是当地鱼类的大量死亡与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而作为主管渔业的农业部门具有保护职责,自来水公司作为直接受损的民事主体也更适合民事原告。

在征得市检察院和市法院的支持认可后,旺苍县检察院参考借鉴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公益诉讼上成功经验和做法,决定向农业局、自来水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以及赔偿因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停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随后,县农业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援助,指导他们收集相关民事损害赔偿证据,按照诉讼规则和要求积极做好鉴定意见、证据收集、出庭人员等各项诉前准备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督促教育

被告履行民事赔偿 投放鱼苗万余尾

如何认定毒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鱼类死亡损失的认定上,当地检察院一方面积极收集鱼类死亡数量证据,同时邀请渔业专家进行认定评估。根据案发周边居民捕获死鱼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毒鱼行为造成鱼类非正常死亡1300斤至1500斤,给当地水文生态带来极大破坏,故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10000尾,修复当地水文生态。

在县自来水公司停水损失认定上,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当月县自来水公司日均供水量进行核算,当月有效取水时间721.3小时,有效取水量599845立方,每小时平均取水量831.6立方,按18%正常水损计算,毒鱼行为造成停水22.40小时,造成供水损失15275立方,直接经济损失36495元和鉴定费用3000元,综合考虑被告家庭实际情况,故要求被告人赔偿县自来水公司35000元。

由于被告人在押,检察院便通过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宣讲教育,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以及生态的危害性,积极落实赔偿。为节约司法成本、早日恢复生态,今年6月13日,县检察院、法院、农业局、自来水公司与昝某、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庭前会议,双方就本案刑事与民事部分相互交换了意见,并进行民事调解。其委托代理人向检察院、法院转达了昝某与罗某认罪伏法的积极态度,并主动提出愿意赔偿民事生态损害。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其委托代理人当场支付修复生态所需费用5000元以及自来水公司损失35000元。县检察院也将民事责任承担、履行情况纳入刑事量刑评价体系,通过“刑民互证”,建议县法院对被告人昝某、罗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7月10日,县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昝某、罗某等一道,在高洋镇内一水域投放鱼苗10000余尾,同时,还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地群众代表现场监督。

法院审判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两男子纷纷获刑

7月11日上午,昝某、罗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旺苍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县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干部以及群众代表等近200人参加庭审,全县群众通过电视、LED平台在线收看直播5万余人次。

9时整,旺苍县法院院长、审判长李斌落槌宣布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昝某、罗某带上法庭。

法庭调查阶段,邓海国宣读了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昝某、罗某明知甲氰菊酯是农药,具有毒害性,但其为了捕鱼故意在东河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投放,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人昝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控辨双方重点就“被告人昝某、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造成停水时长22.40小时(取水点停止抽水和恢复抽水时间间隔)还是24小时(城区居民停止供水和恢复供水时间间隔)”等两个问题开展辩论,并各自发表意见。

最终,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昝某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罗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能积极赔偿,修复生态,确有悔意。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昝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张栋梁 封面新闻记者刘彦谷

原标题:饮源地毒鱼致12万余人停水 2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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